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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将进行合理调整
       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召集市区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召开会议,会议由市物价局经费处、工价处、成本监审局三部门联合主持,重点传达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文)。文件要求企业落实国家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本着“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有合理盈利。2016年6月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三部门要求参会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拿出价格调整建议及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供水方面,考虑到长江水已开始使用,企业供水成本进一步升高,根据我市《关于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过渡水价政策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99号文),要求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前务必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对此,我公司在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的同时,将要按照市发改委(物价局)的要求,做好2016年水价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完成2015年供水成本审计工作,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保证供水价格调整需要的成本构成资料及时提供给市物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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