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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宣传进企业

       8月16日,高新区社保局在副局长吴伟的带领下,到我公司开展了工伤保险法规政策专题宣讲活动。副总经理周明、麻春学,工会主席王卿,总经理助理马春光出席活动并对社保局一行表示热烈欢迎,供水厂、工程总公司、财务处等部门职工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供水厂活动现场,工伤保险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及工伤范围、认定申请、待遇类型等相关宣传展板格外醒目。吴伟对工伤保险知识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政策要点进行了讲解,并为职工发放宣传材料、纪念品等,营造了良好的工伤保险宣传氛围。
       在随后的座谈会上,吴伟介绍了基金运行情况,就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一重大改革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强调今后将继续转变工作作风、服务基层一线,并对我公司在实际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工伤预防工作要有“红线意识”,职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积极预防事故发生。希望通过本次活动,使广大职工了解与自身有关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增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提高工伤事故预防和应对处理能力。


   
       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经办流程为直接通过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备案,要求发生事故伤害职工所在部门第一
时间告知综合办详细事故经过及就医信息。
       1. 无论伤势轻重,及时就医。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及时转到协议机构就医。
       2. 告知医生治疗工伤,产生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
       3.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参保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要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5.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 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不同,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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