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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机制的实施办法

平等协商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的方针,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公司平等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平等协商实施办法如下: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和《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冀厂集办字【200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 平等协商原则
  企业和职工双方代表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 人数对等,公平合作。
  (四) 尊重双方合法权益。
  (五)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 协商内容
  (一)  集体合同。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二)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工资协商、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
  (三) 各项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四) 公司重大事项。
  (五)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 协商代表的产生
  公司成立集体协商委员会,公司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职工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五、 协商的程序
  (一) 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时间、内容由双方商定。
  (二)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后,方获通过。
  (三)集体合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要有双方首席代表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并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双方协商代表在审查意见书上签字。在集体合同签订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四)公司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应通过公开栏和局域网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2020年3月10日


(2003年8月实施该制度,2020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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