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供水优先使用地表水源
水源
优先利用地表水 限期关停自备水源
《办法》提到,城镇供水用水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办法》强调,城镇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确需新建自备水源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镇供水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满足其条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立即封停自备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水质
二次供水设施至少半年一清洗
《办法》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对于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镇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并在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
管理
水表出户改造推行智能化计量
《办法》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具备备用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供水水源。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配套
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
依据《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维护
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
《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设施维护的责任主体。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和管理。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保护
自建供水管网不能擅自连公网
《办法》中还提到,划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保护标志,其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养殖;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单位查明地下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和损坏赔偿协议。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报批,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改装、迁移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无偿移交。
用水
用水
用户无理拒缴水费可停水
《办法》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用水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供水单位应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供水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施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城镇市政、绿化、消防和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缴费。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城镇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缴;无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拒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用户缴纳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4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因发生灾难或者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责任
绕过水表接管取水将受罚
《办法》中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镇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于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等行为,违者将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非法取水时间按照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认定,并将处一定数额罚款。(来源: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