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公司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等均须遵守本合同:
(一)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坚持“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二)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安全管理。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六)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七)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八)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九)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合同由公司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方(公司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公司工会主席)签订。本合同签订后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公司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等均须遵守本合同:
(一)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坚持“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二)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安全管理。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六)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七)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八)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九)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合同由公司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方(公司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公司工会主席)签订。本合同签订后对公司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公司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账,结合公司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教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
第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储存、使用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察、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向安全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对电动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设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公司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
公司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并且列入公司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公司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公司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公司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行政方面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采取多种方法措施,使“安康杯”竞赛活动深入到每一位员工,营造“我安全,我健康”的工作氛围。
第二十五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公司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危害因素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公司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公司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报警电话:119。在报火警的同时要迅速通知公司安全处和主管经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集体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公司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和部门,公司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随《集体合同》上报高新区总工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以厂务公开栏、公司局域网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2024年7月28日至2027年7月27日,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