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行政方与公司工会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公司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三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六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七条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依法保护的情况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辞退女职工。
第八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条 “三·八”国际妇女节为女职工放假半天,如果适逢职工公休日,则不再补假。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休产假、计生假期间待遇,按照《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倒班和重体力劳动岗位上的女职工怀孕满6个月,可以申请休孕休假。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公司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合同文本随公司集体合同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务公开栏、公司局域网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7月28日至2027年7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