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冀办字冀【2017】15号文、财行【2017】324号文、冀组字【2017】36号文件的通知,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予以解决,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二、开立党建工作经费独立银行核算专户,单独进行账务核算。
三、公司党员党费每月按时足额收缴至银行核算专户,并按规定及时统一上缴至上级党委。
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者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其他和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五、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党建活动时,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党建工作经费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公司差旅报销制度有关规定,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费,参照公司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讲课费,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础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八、报销党建工作经费,需经办人填写党委报销审批单,党办负责人签字后,经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复核、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后办理报销程序。(如各支部需报销费用,需先由党支部书记签字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