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要求,石家庄高新区供水排水公司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即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2022年10月、11月、12月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附件:《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石家庄高新区供水排水公司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