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水排水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支持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投身公司的改革、稳定与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行政在生产经营方面的中心地位,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完成各项生产经营目标。企业要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九条 职工代表由公司下属各选举单位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按公司所属各单位划分选举单位,并根据各选举单位职工数按比例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具体选举办法由公司工会依照规定制定。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代表调离公司或退休等,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职工代表在公司内部调动的,根据所在单位的代表比例等情况,适情况保留或调整。违法犯罪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不愿履行代表义务的;因停薪留职,长期病假,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以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代表人数在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必要时可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集体协商、提案工作、民主评议、生产经营、职工生活等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要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本单位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八条 职代会进行选举、信任度投票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均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公司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议案等形式和途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工资调整和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减员分流方案,集体合同及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企业就此事项做出的决定视为无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五章 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主持召开职代会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开展劳动竞赛和技术革新活动,开展文体活动,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六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提前十日向公司党组织报告,如需换届则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党组织呈送报告,提前七日将《职工代表大会预审表》报上级工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工会应在七日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书》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分会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20年3月10日
(1996年实行该制度,2020年3月最新修订)